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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11月13日 星期三

    这样的婚姻属无效

    《 文摘报 》( 2024年11月13日   03 版)

        廖某圣系廖某文的爷爷,廖某花小时候被亲生父母遗弃,被廖某圣收养并办理了户口登记。廖某圣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中显示,廖某花与户主廖某圣的关系为孙女,廖某文与户主廖某圣的关系为孙子。

        廖某花自小就一直与廖某圣、廖某文共同生活,并与廖某文以兄妹相称。他们长大成人后,在廖某文父亲的安排下,廖某文、廖某花未婚先育,于2011年8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小安。2013年2月19日,廖某文与廖某花办理了婚姻登记。

        2024年1月,廖某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其与廖某文离婚;儿子小安由自己抚养,廖某文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纠纷属无效婚姻纠纷。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条第(二)项中的亲属关系除了指具有血缘关系的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上的血亲关系。

        收养关系的建立,意味着即使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从法律上形成了拟制血亲的关系。廖某花自小被廖某圣收养,从户口信息上可知,廖某花与廖某文之间已形成法律拟制上的直系血亲亲属关系,且双方自小一直以兄妹相称。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中的第(二)规定,廖某花与廖某文的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妇女报》11.4 沈婧 任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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