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名下有一辆京牌小轿车。早年,其亲戚因在北京做生意,向王先生提出借用名下车辆。考虑到自己不在北京居住,王先生同意车辆由亲戚无偿使用。为了方便处理违章等事务,王先生将自己的身份证件、车辆手续等一并给了亲戚。然而,亲戚在使用期间,将王先生的车以及车辆行驶手续一并以9万元转让给了李先生,李先生又用王先生的购车指标购得一辆新车。
一天,王先生突然接到保险公司电话,称其名下车辆发生事故,王先生向亲戚核实后才知道自己名下的车辆和购车指标被转让。王先生认为,李先生使用其证件和购车指标购买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起诉要求李先生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王先生把身份证转让给他人,自己花9万元买了其购车指标,王先生对此应该是知情的,李先生购买指标后仅用于买车,未以王先生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因此其没有侵犯王先生的姓名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自愿将身份证及车辆相关手续交给他人,虽称是亲戚未经其许可出售车辆与车牌,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王先生对重要材料未妥善保存的行为为自身增加了风险,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李先生以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王先生的姓名权,故王先生以李先生侵犯姓名权为由要求李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妇女报》10.21 胡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