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家中养了几只小猫,平时也比较关注流浪猫的领养动态。2024年5月,为了救助流浪猫并参与相关领养活动,王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区垃圾桶旁先后将一只母猫、两只小猫关在猫笼中,并继续使用诱捕笼准备诱捕其他小猫。
然而,由于小区内此前出现过小猫抓伤幼儿事件,有担心自身人身安全的居民向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李先生反映了上述情况。
到达现场后,李先生对王女士抓捕流浪猫的行为进行了口头阻止,王女士对此解释了其救助目的,并表示诱捕笼是处理流浪猫问题的常用工具,具有安全、高效、人道等特点。但李先生并未理会,而是直接徒手去拎猫笼,在拖拽猫笼的过程中被应激的流浪猫抓伤。此后,李先生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并接种狂犬疫苗,共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李先生认为,这笔费用应由王女士承担,便将其诉至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物业管理人员,对于流浪猫的攻击性本应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小区前期已发生小猫抓伤幼儿事件后,李先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独自徒手拖拽猫笼,导致被受惊后的流浪猫抓伤,系主动将自己置身危险境地,处理手段明显不当,应对自身损伤负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其责任比例为80%。
对于王女士的行为,法院认为,其以诱捕方式捉到3只流浪猫,通过关进猫笼的方式对流浪猫实现了直接控制和独占性支配,此时已属于动物管理人。作为流浪猫管理人,王女士本应将流浪猫放置在非公共场所,或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向李先生提示安全风险、制止其不当行为,但王女士并未尽到相关管理义务,应对事件的发生负20%的责任。
(《法治日报》9.29 徐伟伦 邢瑾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