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宋某进入某能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分公司食堂做厨师,由能源公司发放工资。2021年3月至8月期间,宋某的工资和社保费由另一家服务公司支付。直到2021年8月,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和能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务公司负责为能源公司招聘、录用符合条件人员,并以劳务派遣方式派往能源公司。同年9月,宋某与劳务公司签订为期4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能源公司分公司食堂担任厨师,劳务公司支付其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工资和社保费。
2022年7月,某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接管了食堂,宋某继续在食堂当厨师。工作期间内,新能源公司为宋某支付工资。
不久后,劳务公司通知宋某办理工作交接。宋某认为自己被无故辞退,遂向新疆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宋某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宋某诉至法院。
宋某认为,自己是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且工作内容、时间和地点都没有变化,唯一不同的是该食堂被另一家公司承包,最后接手经营管理的新能源公司支付自己工资,不存在为第二个单位“打工”的情况,劳务公司不能无故开除自己。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由劳务公司提出的协商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劳务派遣公司应支付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213.11元。
(《工人日报》9.6 吴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