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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9月11日 星期三

    限价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 文摘报 》( 2024年09月11日   03 版)

        周先生2008年以个人名义申请了限价商品房。2010年12月,他与刘女士登记结婚不久,限价商品住房配售摇号结果出炉,周先生随即签订了买房合同,并全额交了房款47万元,产权登记在周先生名下。2015年,周先生与刘女士经法院离婚,因周先生尚未取得案涉房屋房产证,双方一直未对上述限价房进行分割。

        2023年初,刘女士得知周先生即将再婚,于是将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一半份额,折合价值为200万元。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产权归属、出资时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收入情况等因素,最终酌定周先生向刘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60万元。

        法官提示,本案案涉房屋为限价商品房,该类房屋属于保障性住房,房产的取得主要取决于申请人所具备的资格。

        在离婚案件中,对保障性住房分割问题,法院通常结合购房资格取得时间与房屋购买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如何分割,具体情形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一方婚前取得购房资格,并在婚前购置房屋的,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一方在婚前取得购房资格,但在婚后购买房屋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若另一方确有出资,可依据出资情况酌情予以折价补偿。三是双方婚后取得购房资格,并共同出资购置,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日报》9.4 何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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