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的同时,对“知假买假”予以规制。
自“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以来,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索赔显著攀升。辩证地看,“知假买假”索赔客观上能起到倒逼商家守法经营、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但此举也会浪费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且在一定程度上让部分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干扰。尤其是一些购买者以打假为名对商家行敲诈勒索之实,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亟须依法遏制惩治。
“知假买假”索赔之所以备受争议,主要是一些购买者借此维权的行为超过了必要尺度、幅度和法度。揆诸现实,有的购买者超范围大量购买不合格食品药品,然后,转身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或者把本该一次性购买的食品药品在短期内拆分成数十次、数百次购买,通过拆分维权、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企图实现高额索赔等情形,俯拾皆是。这给司法如何在保护合理“知假买假”索赔的同时,精准防止其游走在违法犯罪边缘提出了更高要求。
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利弊皆存,关键在于如何对其兴利除弊。对“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既不因其牟利目的完全不支持,也不是无条件地都支持,而是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上述解释坚持问题导向,除对恶意索赔的“知假买假”者驳回诉讼请求,还对其涉嫌的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画出了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压线”,必能倒逼意欲以身试法者自觉打消歪念。
(《北京青年报》8.23 万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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