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某公司发现,湖南某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将山东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徐志馍”中的“徐志”设置为搜索关键词、链接标题作付费商业推广,即在网络搜索中输入“徐志馍”,搜索结果中发现该发布的广告链接为网页推广的加盟广告,湖南某公司与“徐志馍”“徐志”无任何关联,山东某公司认为对方恶意利用自己公司品牌的知名度,非法使用自家的品牌名称作商业推广,于是一纸诉状将湖南某公司告到了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某公司诉称,其注册商标“徐志”“徐志馍”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餐饮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湖南某公司在搜索引擎上将“徐志”设置为搜索关键词、链接标题作付费商业推广,恶意利用山东某公司品牌的知名度,非法使用山东某公司品牌名称作商业推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山东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将原告的注册商标“徐志”设置为关键词、链接标题作网络商业推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删除相关侵权链接;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湖南某公司则认为,其与山东某公司虽同为餐饮企业,但经营的餐饮品类无任何联系,也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案涉侵权网站与湖南某公司的经营无任何联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经审理查明,湖南某公司使用“徐志”文字作为商业推广关键词进行网络商业推广的行为,并在案涉链接名称中使用“徐志馒肉夹馍”文字,其中“徐志”字样与案涉商标相同,且案涉网站对应网页显示的“肉夹馍加盟”“加盟肉夹馍店需要多少钱”“轻餐简做优势看得见”等内容,与山东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构成类似。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商标使用情况,湖南某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时间及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山东某公司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法院酌定判令湖南某公司赔偿山东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8.20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