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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8月28日 星期三

    被犬吓摔伤,“无接触式”伤害谁担责

    《 文摘报 》( 2024年08月28日   03 版)

        2023年3月,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在某公路上时,张某饲养的两只未拴绳大型犬突然从旁蹿出,扑向陈某的摩托车,导致陈某受到惊吓后骑行不稳,摩托车侧翻将左腿压伤,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陈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8307元。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张某饲养的两只大型犬在事发时处于放养状态,虽然并未与陈某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但在陈某经过时突然蹿出扑向其驾驶的摩托车,导致陈某受到惊吓骑行不稳从而摩托车侧翻,左腿被压伤的损害结果。犬只扑的行为与陈某受伤的事实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故张某作为两只大型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14186.09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仅限于如撕咬、抓挠、扑倒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行为,还包括吠叫、追逐、突然蹿出等令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否则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如碰瓷、故意挑逗等行为,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中国家庭报》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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