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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8月14日 星期三

    公共利益中的数据合理使用

    《 文摘报 》( 2024年08月14日   06 版)

        合理使用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制度,目的在于有效实现著作权保护与知识传播共享这一公共利益的平衡。企业数据权利作为无形财产权,借鉴知识产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对企业数据权利作出一定限制的构想具有合理性。

        企业数据的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其他主体在使用数据权利主体控制的数据、数据集合或数据产品时,不需要经过其许可,也不必支付费用。合理使用是对无形财产权的最为严格的限制。就数据的合理使用而言,也应规定严格的适用原则及适用条件。

        从适用原则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开原则,即合理使用的数据一般应为已公开的数据,不应包括数据权利主体采取措施禁止他人随意获取的数据。二是适当原则,即合理使用的程度必须适当,获取的数据量、数据范围,获取数据的手段以及数据使用的合理目的等,均应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三是比例原则,即合理使用要在一定比例内进行,应以其结果不会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害为原则。

        从适用条件来看,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个人基于非商业目的使用原始数据;二是出于教学或科学研究的需要获取数据;三是以公益研究或其他有益用途为目的使用数据。在这三个方面中,对于前两个方面,基本没有太大争议;对于第三个方面,则争议较多。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企业之间的数据爬取问题。在实践中,企业之间的数据纠纷绝大部分也都是由数据爬取引起的。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从现有案例来看,对于因数据爬取而产生的纠纷,法院更倾向于保护平台企业的数据财产利益,最终裁判结果也往往是禁止继续爬取数据。应该承认,在现阶段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倾向于保护企业的做法,符合一定的发展规律。但在未来的立法中,为了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应在一定条件、范围和限度内,允许其他主体进行数据爬取,以有效平衡企业之间的数据利益冲突。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赵新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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