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吴先生和田女士在一家酒吧初识,当晚两人相谈甚欢,开始互发红包,金额十倍增加。田女士率先发了0.52元,吴先生回了5.2元,就这样有来有往,金额一路飙升,直到吴先生转账5.2万元,田女士收下后,才终止了这场“游戏”,后双方各自回家。
第二天吴先生酒醒,十分懊悔,希望田女士能够返还钱款,遭到对方拒绝后起诉到法院。吴先生认为,转账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自己酒后意识不清状态下的行为,请求判令田女士返还不当得利5.2万元。
田女士辩称,这一转账是吴先生自愿为之,属于赠与行为,不应返还。
上海市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和田女士并非恋爱关系,也不是熟识的朋友,双方在酒吧初次相识,不具备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通过赠与高额金钱来表达情感和祝福的条件,因此涉案转账不属于赠与。法院同时认为,转账行为发生于酒桌之上,且以十倍增加,具有玩笑、吹牛的特征,田女士对此也应明知,因此该转账行为属于戏谑行为,意思表示无效。转账后,吴先生及时找到田女士澄清误会,田女士并未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综上,法院判定田女士返还5.2万元。
(《新民晚报》7.12 曹赟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