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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7月24日 星期三

    未成年人游学营受伤,组织者担责

    《 文摘报 》( 2024年07月24日   03 版)

        眼下,有很多针对未成年人设计的游学营活动,大多数情况下家长并不能陪同前往。由于未成年人防范风险保护自身的意识和能力都不高,因此游学营活动组织者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小贾诉称,其报名参加了明德公司组织的修学营活动。按照明德公司的统一安排,入住紫龙宾馆。入住期间,其右手被卫生间内脱落的玻璃割伤,构成十级伤残。小贾认为,明德公司系游学营活动的组织者,其选定的住宿场所应当确实保障营员的人身安全,对于其遭受的人身伤害,明德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明德公司赔偿医药费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交通费1000元,以及鉴定费1430元。

        明德公司辩称,在接待游学期间,公司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小贾不当使用酒店设施,自身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明德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游学营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贾在入住宾馆使用卫生间时,手部被浴室门破碎的玻璃割伤,故明德公司应就小贾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明德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可以减轻责任情形的情况下,小贾要求明德公司赔偿其相关损失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明德公司应按照10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中国妇女报》7.15 刘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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