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入职一家公司后,多次怀疑遭到了同事的故意针对。在一次例会上,公司通报了王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但他认为这是同事在故意找茬儿使绊子,便在开会时辱骂同事,会后仍追至对方办公室继续。
之后,公司出具了《处罚决定书》,载明王某未按上级交办工作标准及要求完成工作,上班睡觉,违反《员工手册》及《奖惩管理制度》,且会议中对同事进行言语辱骂,属于重特大过错行为。基于此,公司与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认为,这是公司迫使其离职的手段,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进行赔偿,于是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员工手册》中明确载明,辱骂攻击同事属于重特大过错行为,公司有权追究经济责任、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已就《员工手册》内容通过多种方式明确告知员工,王某认可《员工手册》并签字,且证据显示王某确有辱骂同事的行为,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北京日报》7.3 李异 谢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