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小陈通过某二手平台购买了小吴所出售的一台摄像机。在商品页面及线上交流中,小吴表示摄像机成色几乎全新,功能状态完好且无维修记录。但小陈收到商品后发现,摄像机存在多处磕碰且镜头脏污,和小吴先前表述的不符。小陈欲退货退款,但双方因为退货运费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协商无果,随后小陈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小吴存在诱导消费、隐瞒商品实情、欺诈消费者的情况,要求小吴返还购物款300元并给予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小陈从小吴处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小吴理应向小陈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本案中,小陈提供多份商品实物照片证明涉案商品存在瑕疵,其要求退货退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运费损失应由小吴承担。同时,根据小吴交易记录显示,其虽存在陆续售卖商品的情况,但均为不同类别的二手闲置私人物品,难以据此认定小吴专门从事商品低买高卖并以此盈利的经营行为。因此,小陈主张小吴为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经营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小吴在某二手平台相关交易主要为电机类商品,综合考虑小吴从业情况、交易频率等,难以证明小吴具有明显的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的主观意图,不能认定为通常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小陈要求小吴给予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据此,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网 6.21 刘津宁 郑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