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24年07月03日 星期三

    离婚时能否对车牌进行分割

    《 文摘报 》( 2024年07月03日   03 版)

        原告宋某某和被告黄某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北京限购政策前取得北京车牌一套,登记在宋某某名下。因二人未购置机动车辆,因此该号牌由宋某某按每年1.5万元的租金对外出租,租赁期限自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后因感情不和,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某离婚。庭审中,黄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案涉北京车牌应予以分割。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车牌系行政机关对于有限道路资源分配的一种行政许可,一般不具有财产价值,但在北京等地因小客车限购政策使得车牌有了经济价值。车牌作为车辆的从物,其价值可计算在车辆整体价值之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案涉车牌不附属于双方享有所有权的车辆,而是由原告借名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虽然租期现已届满,但期满后车牌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现无法确定。

        另外,对外出租车牌指标的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且案涉车牌并非双方在限购政策后通过竞拍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对价取得,故对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因双方争议的车牌并未附属于双方共同购置的车辆,车牌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现无法确定,不宜单独分割,法院不予处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人民法院报》6.22 李想)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