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民李先生与女朋友感情较好,双方商量着共同饲养一只宠物猫,遂联系上了以售卖宠物猫为业的王某。双方商定:李先生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纯种布偶猫,并与王某签订了书面销售合同。
除了金额、宠物猫情况等内容,该合同还约定了相应的索赔条件。合同签订后,王某于2020年7月25日将合同项下的小猫交付给李先生。
一周后,小布偶出现经常打喷嚏、眼睛和鼻子有黄褐色分泌物等症状,李先生赶紧带其去就医。某动物医院检测结果显示小猫系疱疹病毒感染,李先生为此花费动物诊疗费1720元。
然而没过两天,小猫先后出现了右腿瘸、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等症状。李先生于2020年8月10日在北京某动物医院为小猫检查治疗,并花费动物诊疗费5129元。没有想到的是,小布偶的情况不仅没有好转反倒加重。
之后,李先生在北京某动物医院为该猫治疗,治疗期限自2020年8月29日至2021年9月29日。李先生在动物医院总共花费动物诊疗服务费42174.17元。此外,李先生通过王某介绍向案外人周某(治疗猫疾病的药商)购买用于治疗涉案猫病症的药物花费医药费15170元。李先生为小布偶治病总费用高达6.4万余元。
李先生向王某催要治疗费未果,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李先生主张按合同约定,王某应当赔偿其为涉案猫检测、治疗发生的上述费用共计64193元及产生的交通费3563元,退还购猫款的70%即2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交付李先生的涉案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李先生在不同意退猫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王某减少价款,法院根据案情酌定由王某退还李先生60%的购猫款即18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李先生在xxx动物医院通州分院为该猫检查花费动物诊疗费1720元,在北京xx动物医院为该猫检查治疗并花费动物诊疗费5129元,两项费用合计6849元属于其经济损失,按合同约定应由王某赔偿;法院对李先生去该动物医院花费交通费酌定为500元,该交通费亦属其经济损失,按合同约定应由王某赔偿;李先生要求王某赔偿上述经济损失734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李先生要求王某赔偿其在北京xx萌宠动物医院花费动物诊疗服务费42174.17元、购买用于治疗涉案猫病症的药物花费的医药费15170元以及去该动物医院的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远远超过涉案合同的标的数额,且不符合公平原则,故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治周末》6.13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