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乐并提,构成了儒学的重要特点。与礼相关的乐首先以情感层面的快乐为内在旨趣,所谓“乐者,乐也”,便表明了这一点。对荀子而言,乐同时呈现价值内涵,并对人的社会生活具有规范意义。乐的社会功能,具体表现在为人与人的和谐相处提供前提。乐言和,音乐具有统一、统摄不同方面的作用。社会生活展开于不同的方面,音乐的作用由此得到多样的体现。荀子肯定音乐是“人情之所必不免也”,先王之治,也以“立乐”为依据。作为情感的表达方式,音乐与人的存在无法相分。广义的音乐包括声乐和乐器等,其中,后者的作用不可忽视。音乐与舞蹈等相关,不管是音乐还是舞蹈,都不仅仅是“术”,而且渗入了“道”,由此,音乐获得了形而上层面的意义。就现实性而言,音乐的作用更多地体现于社会领域,包括规范乡间饮酒等公共性的社会活动与个体的日常生活。
乡间饮酒是当时公共空间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既不同于政治意义上国家层面的活动,也有别于家庭伦理视域中的私人性活动,朋友、邻里则是这种公共空间的主要构成。就此而言,乡间饮酒实际上展开于社会领域,荀子也从这一社会领域讨论礼与乐的关系,并认为王道的践行并非过于繁复的过程(“知王道之易易也”)。总体上,礼、乐彼此沟通。从礼的角度来看,荀子在《礼论》中讲了很多具体的细节,它也涉及人的多重活动,此处以乡间饮酒这一社会领域中展开的活动,来表达礼所规定的各种程序,其中,主宾之间和长幼之间,都是公共空间中礼所面对的基本对象。在这一过程中,音乐也是不可少的,所谓“工入,升歌三终”,便是把音乐融合进来。从理论的层面看,首先需要以礼为主要规范,使行为合规合法,合乎秩序;其次,乐也具有情感沟通的作用。音乐并不指向逻辑的认同,也不以某种理念为准则,欣赏音乐,主要在于达到情感上的共鸣,这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沟通。音乐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它具有非功利性:从艺术的角度来说,音乐欣赏、审美过程都有非功利的一面,正因如此,它们才能够在深层面达到人与人之间情感沟通的效果。
(《船山学刊》2024年第2期 杨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