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李某与王某离婚,双方之子小李时年8岁。离婚协议约定小李随母亲王某一同生活,在小李18周岁前父亲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400元并承担教育费,双方还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小李在高中之前一直就读公立学校,李某均按时支付教育费。2022年9月,小李就读某私立高中,每年学费和住宿费合计61000元。至2023年底,王某在支付小李三个学期的教育费、住宿费、校服费93260元后,向李某索要教育费,但李某以私立高中学费昂贵为由拒绝支付。王某遂诉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承担上述费用。
法庭上,李某辩称,儿子本可以在公办高中就读,王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选择就读私立高中,其不应继续承担教育费。王某则辩称,儿子的中考成绩不理想,公办高中可选择的学校非常少,因考虑升学率和学习环境以及儿子自己的想法,最终决定让儿子就读私立学校。小李在当前私立高中的学习成绩较为优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夫妻离婚时约定小李的教育费由李某承担,双方虽未对教育费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但该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且应与小李的实际需要及李某的经济负担能力相匹配,并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小李中考分数本可以在收费较低的公办高中就读,私立高中并非唯一选择,故私立高中学费应根据父母双方责任比例确定,李某和王某对造成小李在私立高中就读的结果均存在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由李某负担教育费的40%即37304元,王某负担教育费的60%即55956元,小李剩余教育费亦按照上述比例由李某和王某分担。
(《人民法院报》6.11 张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