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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6月12日 星期三

    签《员工手册》不等于签订劳动合同

    《 文摘报 》( 2024年06月12日   03 版)

        2022年9月,麦先生入职某房地产公司。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麦先生只是在《员工手册》上进行了签名确认。

        2023年3月,麦先生与该房地产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劳动仲裁裁决:由该房地产公司支付麦先生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约5万元。

        房地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广东省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地产公司认为,入职时公司与麦先生签订确认的《员工手册》已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要素,等同于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案涉《员工手册》实属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中规定劳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同,不足以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一审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向麦先生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约5万元。房地产公司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案涉《员工手册》欠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本条款,且该手册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强调的是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权,与劳动合同中规定劳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同。员工手册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而麦先生签名确认该手册只能表明其认可规章制度。故麦先生签订《员工手册》不可视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人日报》5.23 刘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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