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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6月05日 星期三

    说法

    未成年人“二次打赏”申请退款被拒的警示

    《 文摘报 》( 2024年06月05日   03 版)

        近日,媒体从北京四中院获悉,一起未成年人二次打赏主播案审结,10岁男孩小宇(化名)的妈妈追讨孩子打赏主播的14万元,终审未获法院全额支持。

        据报道,在小宇第一次打赏主播后,家长就通过该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通道申请退款,获得成功。但仅仅隔了一个月,小宇就再次利用母亲账号登录短视频平台,打赏主播14万元之多。然而,当小宇母亲再次向平台申请退款的时候,却遭到了平台的拒绝。当小宇母亲把平台告上法庭以后,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仅判定平台退回2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打赏行为无效,参与网络打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而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该付款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则该付款行为无效,主播和相关平台应当将相应的钱款返还。

        在这个案例当中,当男孩的妈妈第一次申请退款时,平台方多次提示“若发生未成年人二次打赏行为,则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担”。这一提示的“潜台词”就是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要约束好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的行为,同时管理好自己的账号、密码以及银行卡信息等等。然而,小宇母亲在孩子擅自打赏一个月以后,竟然任由孩子再次发生大额打赏行为,显然是存在严重过错的。

        与此同时,在这一个月内,不仅孩子使用母亲的账号打赏主播,母亲也使用该账号发布自己的自拍照片,这就意味着不管是平台还是法院,都很难准确认定打赏行为到底是孩子实施的还是母亲实施的。这也成为平台拒绝退款,同时法院判决其败诉的重要依据。

        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要认为有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可以疏于对孩子使用手机的约束和管教。作为孩子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还要管理好自己的账号密码、支付密码以及银行卡信息等。

        (《北京青年报》5.29 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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