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李某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3月,李某发现自己的打卡权限被封。在与公司沟通后得知,由于其考核结果排名靠后,根据升降级考核结果属于“业绩淘汰”范围,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公司称,此前对李某进行培训和调岗,但其擅自不到岗,应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提交了考核评分表和升降级管理制度,用以证明李某业绩考核不达标。
后因双方交涉无果,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16万元。房地产经纪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不支付赔偿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未举证证明业绩考核制度送达李某,也未举证证明考核结果的计算依据,故法院对业绩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不予认可。房地产经纪公司主张因李某拒绝调岗和旷工将其劳动关系解除,但未能就解除李某的事实及程序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属违法解除,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据此,法院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诉请。
(《法治日报》5.19 张雪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