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罗某分别系2304室、2504室房屋所有权人,两室上下相邻。2018年12月,2304室二楼卧室、卫生间等多处严重漏水,造成卫生间顶部及内外墙壁被浸湿、破损。与罗某协商无果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罗某修复漏水处并赔偿维修费用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经物业维修,2504室不再继续漏水,故李某撤回了要求修复漏水部位的诉讼请求。因罗某坚持认为2304室发生漏水系公共管道渗漏水所致,拒绝赔偿,李某遂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并对受损房屋的修复费用进行司法评估。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2304室持续性渗漏水系2504室一层卫生间的墙面及地面防水整体失效所致,2504室一层卫生间淋浴房水龙头持续性漏水,加剧了2304室室内受损。根据损失评估鉴定意见书,2304室卧室、夹层卫生间和一层卫生间受损部位修复工程造价为19233元。为此,李某支付鉴定费1.9万元。
审理过程中,罗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坚持认为2304室漏水系公共管道渗漏水导致,同时提出,因物业未及时维修,导致房屋超过质保期,故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2504室一层卫生间墙面及地面防水整体失效及一层卫生间淋浴房水龙头持续漏水与2304室卧室、夹层卫生间和一层卫生间受损具有因果关系,故罗某应对李某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为鉴定所支出的鉴定费用亦应由罗某承担。罗某主张鉴定存在瑕疵,2304室渗漏水是由公共管道漏水所致,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罗某提出漏水发生在房屋质保期内,其无须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罗某赔偿李某38233元。
(《中国妇女报》5.6 徐蔚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