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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5月08日 星期三

    投资虚拟货币的损失谁承担

    《 文摘报 》( 2024年05月08日   03 版)

        2022年6月,王某波经朋友胡某介绍,认识了擅长通过某电子平台炒作USDT虚拟货币(即泰达币,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的黄某斌。王某波在了解了USDT虚拟货币炒作事宜后,于2022年6月12日通过黄某斌的POS机刷卡向黄某斌支付了27035元,用于投资炒作USDT虚拟货币,并通过黄某斌在电子平台上注册了四个虚拟货币交易账户。2022年6月18日、6月25日、7月6日、7月10日,黄某斌将王某波四个虚拟货币账户的收益支付给胡某后,胡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波支付共计2794.55元。

        2022年7月18日,该电子平台因涉嫌刑事案件而被冻结,王某波投资的资金彻底打了“水漂”。王某波向黄某斌索要投资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斌、胡某共同偿还其理财款27035元及利息。

        庭审中,黄某斌辩称,王某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风险和投资情况,该投资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胡某辩称,王某波投资的2万余元系直接刷黄某斌的POS机支付,自己不应承担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故王某波通过黄某斌投资USDT虚拟货币而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王某波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波不服,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襄阳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案涉USDT虚拟货币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亦可能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法律行为,由此引发的损失、产生的风险应当由王某波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4.20 丁俐 李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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