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与孙女士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与章女士有了婚外情。为了可以跟章女士在一起,赵先生想出支付孙女士补偿金的办法,让孙女士同意离婚。为了筹集这笔钱,赵先生向章女士开口让其帮忙想办法,章女士分两次向赵先生转账共31万元。
不久后,赵先生与孙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当日赵先生将31万元转至孙女士账户。然而重获自由的赵先生与章女士的感情也没长久,相处不到一年,二人关系恶化,最后决裂。不久,章女士将赵先生起诉到法院,并提供了自己向赵先生转账31万元的凭证,要求赵先生归还借款,并要求孙女士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章女士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事借贷诉讼,而赵先生称该转账款系章女士自愿给付的补偿款,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判决支持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赵先生和孙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赵先生和孙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约定:赵先生于离婚当日一次性补偿孙女士31万元。就章女士与赵先生之间是否针对31万元达成借款合意的问题,赵先生明确表示愿意以个人名义偿还,故法院支持章女士要赵先生归还31万元借款的要求。
另外,章女士给赵先生转钱的目的是协助赵先生解除与孙女士的婚姻关系。该协助合意早已产生,显然赵先生使用该钱款并非用于与孙女士共同生活的开支,章女士要求孙女士参与还款显然不当。据此,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为离婚所需举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未举债的夫妻一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妇女网 4.22 严婷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