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上午,上海市地铁17号线,李某与王某同时下车,打算换乘不远处的2号线。此时,2号线的关门警示灯开始闪烁,提示车门即将关闭。见此,两人都开始奔跑。在即将到达车门前时,两人发生了身体碰撞,导致王某站立不稳摔倒在地。最终,李某未能赶上地铁,他和其他乘客将王某扶到站内的座椅上休息。地铁工作人员拨打120并协助将王某送医急救。
经诊断,王某股骨颈骨折、肱骨上端骨折。不久,王某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决李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33763.65元,并要求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辩称,王某的摔倒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地铁公司辩称,已对王某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违反《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同时在地铁换乘站台通道奔跑抢门,因发生身体接触导致王某摔倒受伤,双方均有过错。因此,结合本案情况,法院认定对于王某受到的损害,李某、王某应分别承担50%的责任。被告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地铁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总计119657.66元。
(《新民晚报》4.19 黄诗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