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高某于2001年结婚。四年后,儿子王小某出生。但随着王小某逐渐长大,王某逐渐怀疑王小某并非自己亲生,遂于2020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排除了王某是王小某的生物学父亲。王某与高某于当年协议离婚。
后来王某得知,高某的同事杨某才是王小某的亲生父亲,并且经过了司法鉴定确认。王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抚养费22.6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高某系王小某的亲生父母,但至王小某成年,杨某未尽到抚养义务。王某已尽父亲之责抚养王小某,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抚养义务,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也给王某精神造成损害。结合案情,判决被告杨某给付原告王某抚养费6.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王某不服,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平中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杨某、高某在王某、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王某因不知情抚养了杨某与高某所生育子女,系欺诈性抚养。作为受欺诈抚养一方有权请求本应承担抚养义务的孩子生父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另一方面,王某误认为王小某为亲生子女,抚养其已逾15年,在得知实情后身心难免遭受痛苦和伤害,其人格尊严定然受损。因此,结合王某抚养时间、职业收入及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等多方因素,酌定杨某向王某给付抚养费1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治日报》4.14 刘中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