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逐渐成为百姓购物的新选择。商家将商品交由主播代为销售,由主播对商品进行讲解,主播则通过带货收取佣金或坑位费。
一家文化公司与某品牌生产商签订了一份《直播营销委托合同》,约定在某自媒体平台上,由文化公司旗下签约的艺人或网络红人小华(化名)为该品牌产品提供直播间售卖,坑位费为4.5万元,保证金1.5万元,直播间讲解时间为8~10分钟。如文化公司不能履行本协议,除应退还上述费用6万元,还需支付该品牌生产商总额30%的违约金。
合同履行中,双方就脚本内容、直播时长、是否加入助播、助播由哪方提供等进行了沟通。品牌生产商在直播后对上品时间、讲解内容、没上助播等情形提出异议,该文化公司认可没上助播属失误并提出解决方案,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之后,品牌生产商起诉这家文化公司要求退还全部坑位费,并支付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文化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主播小华在直播期间售卖并讲解了合同约定的产品,可以认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品牌生产商提出直播存在讲解时长、助播缺失等问题,根据证据可以认定文化公司履行合同存在部分瑕疵。合同中关于退还全部坑位费的约定显然是对应根本违约之情形。结合公平原则及在案证据,法院酌情确定文化公司支付该品牌生产商9000元违约金。
(《工人日报》4.11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