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的兴起,不少商家发现了通过拍摄短视频上网传播吸引客源的“流量密码”。为了突出沉浸式体验的效果,一些商家还把直播消费者接受服务、体验产品的过程当成营销方式。比如餐馆直播食客吃相,美发店直播顾客理发全过程,带货主播直播店面消费场景等,让正在选购的顾客“入镜”。
西安的李女士近日向媒体反映,家里两位老人在一家餐馆用餐时被店家拍下视频,店家又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视频发到短视频平台上,在李女士看来,店家这种行为侵犯了老人的隐私。最终,在多次沟通后,店家删除了该视频。
不少商家拍摄这些视频时,未征得消费者的同意,甚至是在对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仅违反了诚信原则,还涉嫌侵害他人肖像权。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者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拍摄的含有消费者外部形象的短视频进行商业宣传,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最小、必要”等原则。因此,商家要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拍摄短视频或直播引流时,尽量不要让消费者或是其他无关人员进入镜头。可通过合理、必要的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告知消费者拍摄目的和使用范围,最大限度保障他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外,监管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网络平台履职尽责。司法机关也要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简化相关程序,降低维权门槛,依法为消费者撑腰。
(《北京日报》4.3 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