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近日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第四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办理的这起“全国首案”,保护了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以刑罚方式制裁了罔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人,捍卫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性和约束性,保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效果。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与家庭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施暴人基于控制目的实施暴力行为,呈现出隐蔽性、长期性、周期性、渐进式的特点,其社会危害性毋庸置疑,不仅侵害了家庭成员权益,而且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家门之内,不是法外之地。婚姻也不应成为家庭暴力的庇护伞,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不能沉默,应第一时间报警,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保留照片等证据,这将作为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
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司法机关责无旁贷,需要打出“组合拳”把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既要做好普法宣传治未病,也要依法严惩治已病,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北京日报》3.27 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