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和宋某都是未成年人。2023年8月12日22时许,汪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载乘同样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宋某行驶至某施工区域内,因躲避施工机械发生单方事故,造成两人受伤,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道路无中央隔离设施,无路侧防护设施,路表潮湿,有夜间路灯照明。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宋某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无法计算摩托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宋某父母将汪某、汪某父母及施工单位起诉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夜间与汪某相约外出,对汪某驾驶摩托车驶入养护施工路段未予阻止,自身负有一定责任。被告汪某冒雨驾驶摩托车在养护施工路段行驶,置自己与宋某于危险境地,造成自己受伤、宋某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汪某父母作为汪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施工单位理应确保封闭施工路段安全施工,但根据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记载,事发时段事故现场道路并无中央隔离设施及路侧防护设施,其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法院酌定宋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汪某及施工单位各承担40%的责任,因汪某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由汪某父母承担。
法官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且依法取得驾驶证。另在驾驶途中,驾驶员、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佩戴安全头盔。
(《山东法制报》3.22 夏民 董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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