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对未成年人适用电子监控措施,符合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以及实行轻缓化多元处遇的刑事司法目标。英国少年司法在对未成年人适用电子监控方面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
在规范层面,英国在多项法律与政策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电子监控的三类情形:一是在预审处置的保释监督措施中适用;二是在少年法庭作出的刑事判决令中适用;三是在少年法庭作出的非刑事判决令中适用。
在实践层面,依托英国“多机构合作支持”的少年司法体系,电子监控的运作形成了“决定—实施—违规应对”的完整流程。其中,针对未成年成立的少年犯罪工作组是这一运作流程的核心。
电子监控的决定主要由少年法庭与少年管教机构作出,少年犯罪工作组为决定的作出提供电子监控适用的风险与适用性评估。电子监控的实施在少年犯罪工作组的监督由其下属的少年犯罪服务小组以及警察执行,电子监控服务公司提供技术监管。电子监控的违规应对由少年犯罪工作组启动调查及违规程序,确认违规事实后由少年法庭针对违规行为作出制裁。
以英国少年司法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为参考,结合本国国情,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有必要从理念、制度与实践三个层面努力,正视电子监控作为一项技术措施的监管属性,回应在非羁押措施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大量的监管需求,扩大电子监控的适用以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此外,有必要特别关注未成年人适用电子监控的特殊性,加强未成年人适用电子监控执行的专门化与专业化,加强多元考察主体间的分工合作。
(《犯罪研究》2024年第1期 应培礼 王婷)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