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刘某在家庭微信群中发消息称,根据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立下遗嘱:自己名下所有资产都留给女儿小李。
刘某身故后,她留下的房产、汽车、股份、存款等遗产,都在另一继承人孙某(刘某的生母、小李的外婆)处。但孙某并未配合外孙女办理继承事宜。
小李认为母亲在微信群中的内容系遗嘱,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孙某却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属无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此,小李将外婆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母亲刘某的遗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信息,虽然信息系被继承人账号发送,并注明了姓名、年、月、日,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意一种遗嘱形式,属于无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孙某放弃继承,遗产由小李一人继承。
法院提醒,遗嘱继承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实施以后,同时新增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两种形式,现在共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录像、打印、口头6种遗嘱形式。在订立遗嘱时,立遗嘱人或见证人的签名和年、月、日缺一不可,不可用私人印章代替签名,年、月、日均需写明。遗嘱的形式是至关重要的,无论订立什么样的遗嘱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有效。
(《云南法治报》3.12 黄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