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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3月23日 星期六

    签订“阴阳合同”首次明确为逃税手段

    《 文摘报 》( 2024年03月23日   01 版)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惩处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解释》自3月20日起施行。

        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可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介绍,司法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明确为逃税手段,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依据。

        《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此外,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解释》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

        “上述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红线’、划定了‘雷区’,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法规定。”滕伟表示。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

        据悉,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涉税犯罪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涉税犯罪案件30765件,判处48299人,一大批危害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犯罪分子依法得到严惩,有效维护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财产安全。

        逃税十万元以上即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

        据滕伟介绍,《解释》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等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与时俱进作了适当调整。

        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确定了逃税罪,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滕伟介绍,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解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此外,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限缩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解,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很大。结合对有关案件的处理,经过充分、深入论证,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对该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滕伟介绍。

        《解释》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滕伟表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

        《解释》规定了应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五种情形,即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去年税务部门共挽回税款损失1810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付利平介绍,2023年,税务部门共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纳税人13.5万户,挽回税款损失1810亿元。

        付利平介绍,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建立健全以动态“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行纳税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罚当其责,进一步强化典型性曝光,2023年共公开曝光243起偷逃税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警示力求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重点地区,税务部门对于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特别是精准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精准打击行业性、区域性重大案件和职业化犯罪团伙,精准打击主犯、累犯和内外勾结犯罪分子,有效遏制了涉税违法多发频发态势。

        (《新京报》3.19 行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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