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7日,王某从温某处购买了5套某品牌减肥产品,支付了3500元货款。次日,温某将该产品邮寄至王某指定的收货地点。王某收到货后,录制了开箱视频,并于4天后委托浙江某公证检验机构对案涉减肥产品进行检测,该机构在送检商品中检测出含有西布曲明。西布曲明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制剂及原料药,王某以此为由,于2023年9月将温某诉至法院。
经查,王某在2021年至2022年均向不特定的销售者购买不同减肥产品,事后均以产品添加“西布曲明”为由起诉至全国各地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某主张返还案涉产品货款及承担检验费用,但未予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主张。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在全国范围内高频次地购买类似减肥产品并提起诉讼,呈现职业化、流程化的特征,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范畴,遂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对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并非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行为,不应认定其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法治网 3.3 潘从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