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丁先生离婚后,张女士为孩子报名了早教班、钢琴、绘画、乒乓球等培训班,远远超过约定的抚养费,与此同时,丁先生的工资又上涨了。于是,张女士代替孩子要求丁先生增加抚养费,并要求丁先生承担上述费用的一半。但法院最终并没有支持张女士的诉请。
法院支持的“必要”教育费,一般是指高中、初中和小学的基本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因参加培训班所产生的费用并非孩子成长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培训班的费用已超出基本教育的费用,不应计算在教育费范畴。同时,张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参加上述培训班与丁先生协商且征得同意,所以她的诉请不合理。
离婚时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孩子有必要开支或正当理由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一般情况下,孩子因患病需要长期治疗或大额医药费,基础教育的学费、书本费增加,原定的抚养费远低于当地生活水平、不够孩子基本生活等,都可以作为增加抚养费的理由,但是起诉方需要提供相关费用的证据。而一些锦上添花的开支,如夏令营、兴趣班、游学等额外费用,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是否要承担还要看双方的经济能力和意愿。
(《中国妇女报》2.26 张欢 李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