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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3月06日 星期三

    捡到14万元项链丢弃,赔4.5万元

    《 文摘报 》( 2024年03月06日   03 版)

        2022年8月4日,原告贾某购入某品牌定制项链一条,价值14.24万元。2023年10月5日上午6时39分,贾某及其朋友一行人在经过某商场3楼扶梯平台时,其所佩戴的定制项链掉落在扶梯口处。当日6时56分,被告林某及其女友途经3楼扶梯平台,发现遗落在原地的项链,随即捡走,二人边查看边带离现场。贾某发现项链遗失后,便到派出所报案。后因调解无效,贾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林某及其女友返还项链。

        根据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所载,被告称“看到项链是黄色的,以为是黄金的,就随手装在口袋里带走了”“2023年10月5日凌晨被我捡回家了”。可见被告认可拾得原告遗失项链的事实。现被告又以已经丢弃为由,拒不返还,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物,若不能返还则照价赔偿。

        被告辩称,捡到该项链后以为不值钱,后扔在了小区草坪,但目前无法证明项链后又被谁捡走。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拾得项链后,本应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并妥善保管,但被告私自将该项链带至家中,并自认已将项链丢弃在小区草坪。现有证据证明被告拾得项链后未妥善保管导致案涉项链丢失,被告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折价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事实、结合双方证据,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4.5万元。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民晚报》2.23 石娇 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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