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蔡某(男)和王某(女)在朋友的婚礼上相识,次年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2014年分别生育长子蔡某甲、次子蔡某乙。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孩子教育等家庭问题上的分歧愈发明显,夫妻间的感情也逐渐出现了裂痕。
2020年初,两人因教育方式和观念的不同再次发生激烈的争执,争执过后,王某选择携两子离开家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同年4月、7月,王某、蔡某曾分别起诉过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分居400多天后,蔡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家庭财产。
原告蔡某认为,本案中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以及两名婚生子名下的存款。蔡某甲名下13.9万元及蔡某乙名下12.6万元存款,虽然名义上是亲戚赠与的压岁钱,但实际上蔡某也给予亲戚的未成年子女对应金额的红包,两份压岁钱是相互抵消的关系,亲戚的赠与应当视作对家庭整体的赠与,故该存款理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被告王某辩称,蔡某平时多是陪孩子运动玩耍,参与关心学习教育方面较少,且两个孩子基本是其在照顾,两个孩子名下的存款为满月、周岁、逢年过节长辈赠与的红包,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该存款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离婚案件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压岁钱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蔡某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蔡某甲由王某抚养、次子蔡某乙由蔡某抚养,驳回了蔡某分割未成年子女压岁钱的诉求。
(《法治日报》2.23 战海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