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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2月07日 星期三

    加入重疾互助会员是否等于买保险

    《 文摘报 》( 2024年02月07日   03 版)

        甲公司为某互助平台的运营主体。该互助平台被监管部门确认为一类平台,即向公众明示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的区别,未诱导公众产生可获得风险保障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吴某加入了平台的“重疾互助子计划”,受助额度为30万元,共交纳分摊金额186期727.18元。

        后吴某被诊断患有癌症,吴某以所患疾病符合“重疾互助子计划”的条件申请互助。保险公估公司确认吴某患病情况属实,互助金额上限为13.33万元。甲公司向吴某支付了4万元,尚有9.3万元互助金未支付。

        互助计划于2022年9月关停。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意见书》载明,关停前平台互助已无法全额筹集互助金给受助会员。关停前符合互助申请要求的案件,依然可以申请互助,审核通过后平台统计互助账户内捐助余额,按照比例为符合要求的会员发起互助。最终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关停前的申请按照30%比例给付。

        吴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甲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发起重疾互助并支付9.3万元互助金。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新型网络互助合同关系。根据互助平台提示和《章程》,互助计划不是保险,甲公司和互助平台不对互助申请人获得的互助金额作出承诺,也不是给付主体。互助平台的评审团已决议由平台执行方“以公平合理原则”确定给付比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甲公司作为平台的执行者,确认给付比例为30%不违反互助平台评审团的自治决议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无不当。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人日报》1.25 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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