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型店于2015年12月15日由皮某登记设立,王某担任店长,系皮某学徒。2020年9月20日18时许,王某摆好凳子,与店内他人进行掰手腕活动时邀请曾某参与,曾某表示拒绝,王某再次邀约曾某,曾某遂参加了掰手腕活动。活动过程中,曾某受伤。
王某将曾某送至医院接受治疗,曾某住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住院30天,共计花费医疗费29054.16元。经司法鉴定,曾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十级伤残;需后续医疗费约13000元;误工时限270日,护理时限为90日,营养时限90日。曾某支付鉴定费2090元。出院后,曾某将王某及某发型店诉至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角力运动,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王某向曾某发出邀约,并不存在强迫行为。曾某虽在开始时拒绝了王某的邀约,但王某再次邀约时,曾某选择参加,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
王某在双方掰手腕角力中的僵持状态下突然发力系掰手腕活动中的常见行为,不能据此认定王某突然发力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曾某受伤后,王某积极将曾某送医治疗并垫付费用,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因此,对曾某的受伤,王某不存在过错。
同时,曾某与王某掰手腕系店员在工作之余自发组织的娱乐性体育竞技活动,法律并未苛求某发型店有提醒、禁止参加非工作活动的义务。因此,对曾某的损失某发型店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曾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掰手腕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曾某自愿参加活动,一审认定王某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同时,某发型店没有禁止的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1.14 战海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