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系某托育公司创始人及股东,该托育公司开办幼儿园,李某女儿在该幼儿园入托。2022年6月,因发现女儿腿部受伤,李某便将孩子受伤照片、与校方沟通的录音、班级群聊天记录、家人间聊天记录等内容制作成短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连续发布,视频评论数累计超过千条,其中不乏对托育公司及其创始人的负面言论。此后,李某删除相关视频,但邓某认为其本人及托育公司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故将李某诉至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李某辩称,其发布的短视频及朋友圈内容均系与原告沟通其女儿受伤事宜的真实记录,自己并没有任何侮辱诽谤原告的言语,也未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无证据证明女儿受伤系幼儿园过错导致的前提下,即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约15条视频声讨两原告要求其负责及道歉,并附带相关话题,且李某在回复评论时多次出现涉及孩子所在幼儿园及创始人邓某等的内容;原、被告在协商过程中,被告只截取部分双方调解过程录音将其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属断章取义,客观上存在刻意引导社会舆论的事实,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两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两原告的名誉。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某短视频平台、微信朋友圈首页位置中连续10日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邓某及某托育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赔偿原告邓某及某托育公司支付的公证费2000元。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12.17 梁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