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者江先生为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以取得购房资格,与七彩公司签订了《代办〈北京工作居住证〉个人委托协议》,依约向七彩公司支付服务费并委托其代缴社保。后双方因款项退还问题产生纠纷,江先生将七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七彩公司退还剩余款项2万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江先生与七彩公司签订《代办〈北京工作居住证〉个人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七彩公司协助江先生准备、提交并申报材料,为此收取服务费5万元;江先生每月向七彩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协议签订后,江先生向七彩公司支付了5万元服务费。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江先生以“某月社保”名义向七彩公司转账共计28万元,七彩公司以“某月工资”名义向江先生返还款项,同时用江先生支付的款项为其按月缴纳社保,实际以各种名义向江先生返还共计31万元。案涉协议期满后,江先生要求七彩公司退还剩余款项2万元,七彩公司拒不退还。
七彩公司辩称,现股东对七彩公司原来的经营情况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为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以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江先生与七彩公司并无劳动关系,若江先生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不应委托七彩公司为其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代缴保险。案涉协议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应属无效,七彩公司基于该无效委托取得的剩余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中国妇女报》11.29 王钟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