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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3年12月13日 星期三

    保证人必然要
    承担还款责任吗

    《 文摘报 》( 2023年12月13日   03 版)

        2020年3月,刘某向陈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交由陈某收执。借条上载明,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刘某的表兄弟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2020年4月,刘某又向陈某借款1万元,同样出具一份借条交由陈某收执,该借条上没有保证人的签字。

        款项借出后,刘某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因向刘某多次索要欠款未果,陈某将借款人刘某和保证人张某起诉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第一笔借款2万元,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原告陈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该6个月期间要求过保证人承担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于第二笔借款1万元,保证人未在借条上签字,对该笔借款亦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由债务人、被告人刘某承担还款义务,驳回了原告陈某要求保证人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很多债权人因在借贷中有了保证人,认为债务的清偿“安全无忧”,而怠于行使权利,最后因保证期限已过而追悔莫及。因此法官提醒,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要及时行使主张自己的权利,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可能因过了保证期间而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云南法制报》11.26 甘仕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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