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袁女士与林女士乘坐火车出行,列车到站后,二人前后乘坐电梯出站。电梯上行过程中,林女士在调整随身行李箱位置时,失去平衡向后倾倒,与其身后的袁女士发生碰撞,导致二人在电梯上摔倒。二人在电梯上连续翻滚,过程中其他乘客冲上电梯将二人扶起,一乘客按动紧急制动按钮将电梯运行停止。意外发生时,无车站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意外发生后,车站工作人员也未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后二人各自自行离开车站。
事故后,袁女士因身体不适,先后前往医院接受门诊检查及住院治疗,最终诊断为右侧锁骨远端骨折伴肩锁关节分离、右侧第2、3、4、7肋骨骨折等。袁女士出院后,因就赔偿事宜未能与林女士及车站方达成一致,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林女士在调整随身行李箱位置时失去平衡向后倾倒,与其身后的袁女士发生碰撞,导致袁女士摔倒并受伤。林女士乘坐电梯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自身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本案中,车站方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其提供的经营活动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袁女士和林女士共同摔倒的电梯位于出站口,是所有乘客出站必经的路线,在旅客出站高峰期安排工作人员看护值守,应是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根据事发视频可见,事发时电梯附近无工作人员值守引导,袁女士和林女士在电梯上摔倒后无车站工作人员出面及时处置,致使二人在电梯上持续翻滚,这也是导致原告袁女士损害发生并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因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被告林女士及车站的各自过错程度,酌定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林女士及车站分别向袁女士赔偿损失19000余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上观新闻 11.29 冯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