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冯某至重庆市忠县某中心小学从事幼儿教育工作。2021年2月25日,冯某自然分娩,忠县某中心小学仅给予冯某60天产假。后冯某应学校的要求于2021年5月6日到校上班至2021年6月28日,忠县某中心小学发放了冯某产假期间的工资3200元。
2021年7月16日,忠县医疗保障局对冯某生育津贴进行结算,确认冯某产假期间为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6月17日,结算费用为15294.93元,并将款项支付至忠县某中心小学。忠县某中心小学扣除冯某产假期间已发的工资3200元后,实际支付冯某12094.93元。后冯某多次信访反映忠县某中心小学侵犯女职工生育合法权益、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等,但忠县某中心小学拒绝与冯某协商。冯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忠县某中心小学支付产假期间工资报酬等。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女职工因生育享受产假系法定权利,本案中,冯某在忠县某中心小学的要求下到岗上班,不应认定冯某自动放弃了产假权利,也不应当以此认定冯某放弃提前上班期间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同时,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系法定权利,是否上班不影响女职工依法获得生育津贴。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报酬与基于女职工生育保险法律关系而享有的生育津贴属不同法律性质,二者兼得并不冲突。法院判决忠县某中心小学支付冯某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工资报酬3200元。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治日报》11.19 战海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