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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3年11月22日 星期三

    免责条款非万能,延误治疗也担责

    《 文摘报 》( 2023年11月22日   03 版)

        张某的女儿张小某定居外省,无法照顾张某的生活起居。2020年10月,张某在外甥杨某陪同下与某康养公司签订《入住协议书》,约定张某入住康养公司,由其提供生活上的护理和照料,若其生病需送医,由公司通知杨某带张某外出就诊,在紧急情况下,公司有权决定直接送医。此外,该公司还提供一份格式《承诺书》,由杨某签字确认,称老人在入住期间由于身体情况引发的生病或亡故均与公司无关,不得追究公司责任。

        2021年7月某日3时10分,张某从床上坠落,并伴有呼吸困难、手脚抽筋等症状,护理员发现张某倒地后,电话通知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李某致电杨某后约30分钟赶至现场,在按压张某胸口见无明显反应后拨打120。随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初步诊断为心搏骤停。张小某认为康养公司延误送医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康养公司赔偿3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选择的服务等级是不需要他人护理的一般等级服务,现无证据证明康养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康养公司非专业医疗机构,不存在懈怠延误情形,遂判决驳回张小某的诉讼请求。

        张小某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发病症状危重,康养公司工作人员未及时拨打120,属延误救治时机。康养公司未配备与其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医护人员,未对护理人员、值班人员进行必要的护理和救助培训,对老年人安全保障存在管理漏洞。至于康养公司提供的《承诺书》属于不合理免除其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条款,应认定无效。康养公司对于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酌情认定康养公司因其延误送医行为对张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遂改判康养公司赔偿张小某3.8万元。

        (《法治日报》11.12 罗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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