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安在某网店花费16794元下单购买了一部15.6英寸笔记本电脑,商品售后服务为两年全国联保。使用一年后,该电脑出现主板网口无反应、屏幕有亮条、按键键帽脱落等异常情况。随后小安联系客服协商,客服表示安排返厂维修。四个多月后,涉案电脑又陆续出现了按键偏色、网口无法识别、屏幕不亮、主板故障等问题,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又经历了四次返厂维修。小安最后一次拿到电脑后,仅使用了几个小时便再也无法开机。联系客服要求退换货无果后,气愤的小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家退货退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保修期内商品相继出现了网络接口、主板等多项问题,经小安要求五次返厂维修后,不但未能修复还造成了商品无法正常开机的情况,且商家始终未能就其所售商品质量问题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在产品质保期内实现其对于消费者作出的有效保证,致使小安无法实现其购买涉案商品、订立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小安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商家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小安二审也增加了要求商家换货的诉讼请求。
四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安正常使用涉案电脑的时间超过一年,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电脑在购买时已经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小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但由于涉案电脑在三包有效期内,经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最终,四中院二审改判商家七日内为小安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北京青年报》11.4 刘津宁 白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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