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董先生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婚庆公司为其提供婚庆服务。2023年3月,董先生举行了结婚典礼。2023年4月,董太太在某网络平台上无意中刷到婚庆公司制作的自己的婚礼照片及视频,载有夫妻二人的肖像、姓名、婚礼日期等信息,发布日期为婚礼次日。
此后,夫妻俩又在其他网络平台上刷到了自己的婚礼照片及视频。董先生对上述照片及视频进行了录屏、公证,并将婚庆公司起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诉称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立即删除所有网络平台上自己的婚礼照片和视频,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婚庆公司辩称,婚礼策划师在前期沟通中曾告知过董先生,公司会选择效果好的照片及视频用于公司业务的宣传推广,董先生当初也曾口头同意。公司不构成恶意使用,是有权使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婚庆公司向董先生赔礼道歉,并保证后续不在任何平台及场合发布或使用董先生婚礼照片和视频。鉴于此,董先生当庭撤回了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系原告婚礼照片和视频的拍摄者、制作者,作为肖像作品权利人,亦不得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发布其肖像作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主要是在微信朋友圈及若干网络平台发布其拍摄制作的载有原告夫妇肖像的图片和视频,用于公司业务的宣传、销售和推广。被告辩称其获得原告许可有权使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故被告通过上述途径发布原告照片及视频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侵权行为的动机、时长、范围、损害后果,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3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人民法院报》10.20 郭燕 陈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