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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3年09月06日 星期三

    批判性扬弃传统儒家法律思想

    《 文摘报 》( 2023年09月06日   06 版)

        中华法系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界定,“中华法系”的第一位特点是“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儒家法律思想对我国传统法律体系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概括来说,它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天下本位

        在继承周人地理意义的天下观基础上,儒家进一步发展出一种具有政治意义和道德意义的天下观,即以地理意义为基本义,兼含“人民”“民心”“道德”之意。

        儒家天下观的理念源于“仁”,这是儒家思想中的核心概念。它是一种道德品质,是一种对人类的关怀和爱。在此基础上,儒家进一步提出“仁政”思想,即以“仁”为核心的政治体系。在“仁政”体系下,政治权利不是为个人私利而存在的,而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存在的。

        可以说,天下本位是王道政治范畴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集中体现了儒家心系天下的忧患意识和博大情怀,是其伦理法思想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其“仁政”体系的价值追求。

        家族伦理

        “家国同构”是我国古代源自西周宗法制度的一种政治模式。家庭如同国家,国家犹如大家庭;天子以天下为家,诸侯以国为家,以同一种“孝”为核心实现家国伦理的社会性传承。

        儒家的“法先王”“法尧舜”,也包括“法先王之孝道”。孔子甚至提出,搞好家庭内的“孝”“友”关系就是搞好了政治;孟子接着强调,“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事实上,儒家发展到孟学阶段,已经把舜塑造为大孝的典型,涉及“以修身为本”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伦理政治纲领,并由此延伸出“子女无异财”“罪刑依尊卑而定”等法律主张。它们在家族内部以及社会上都有约束力。

        民本主义

        儒家关心民间疾苦、重视民命,认为富国必先富民、立国必先利民,反对不教而驱民上战场、不教而向民施刑杀。这种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重民”观念发展的理论成果。

        先秦时期的儒家民本主义认为,国家的安危、政治的治乱取决于民心的向背。作为一种法律价值论,则表现为对聚敛苛政、滥刑重罚的抨击,要求慎刑省罚以重民命、时使薄赋以宽民力。

        据传,鲁哀公曾向孔子的弟子有若询问:“如果遇到饥馑荒年,国库预算不足,该怎么办?”有若建议,将现在的税租减半。他解释,百姓有富余了,藏富于民了,就不怕国家不会富足起来。

        德礼为主、法刑相辅

        谈到孔子和儒家的治国主张,很多人会以“礼治”来概括。然而,对于“礼治”究竟是如何治理国家的这个问题,不同的人在理解上很不一样。

        若以为儒家以礼治国,就必定排斥以法治国、以刑治国,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其实,“礼治”作为一种治国原则和主张,包含两对范畴关系:一个是礼与刑、德与刑,另一个是人与法。

        儒家“礼治”的主张是礼法并用、德刑相济,但德礼高于法刑;贤人与良法并重,但贤人更重于良法。由此,两对范畴可以合二为一,即德礼为主、法刑为辅。

        东汉时期,陈仲弓任太丘县县长,将一谎称母亲生病的官吏逮捕并判处极刑,理由是欺骗君主就是不忠、诅咒母亲生病就是不孝。没有比不忠、不孝更大的罪过了。

        从这一极端案例可以窥探到东汉时期的法律思想已然“儒家化”。这一主张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强调以礼为主、以刑为辅,量刑有点唯心。

        总之,儒家法律思想是我国古代宗法制度和农业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进程中,有必要批判性地扬弃、吸收与弘扬相关理念、规范与价值、智慧。

        (《解放日报》8.29 高红明 唐青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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