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世界中,炒作、三俗、拜金、炫富、宣扬色情丑闻等不良信息不时出现。相比互联网上大量不良信息的传播,相关的法律治理总是来得迟缓而乏力。比如,针对中学生胡某鑫自杀的案件,大量“报道”涉嫌造谣。目前,法律对这些不良信息的治理相当滞后。即使是造成严重社会恐慌的造谣者,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此外,在不良信息传播方面,一些平台的炒作也有推波助澜的嫌疑。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认识到网络传播不良信息极端放大的社会效果及其社会治理的法律问题。要看到一些网络经营者存在明显失察,不考虑网络不良信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法律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也要看到国家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不良信息时存在立法滞后、措施零散、时间滞后的问题。同时,立法也明显欠缺针对制造不良信息的肇事者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制度。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国家法治发展的指导思想。民法典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国家建立完善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我国社会各类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指导思想。因此,我国的网络法治建设以及网络上开展的各种活动,都应该把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基本出发点。此外,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行政规章,都包括了一些针对网络言行的规则。
目前我国的立法中,不论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还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针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立法资源还远远不足。所以,应该尽快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这类规则的法律位阶提升上去,制定相关法律,至少应该制定行政法规。
(《北京日报》8.21 孙宪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