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雅与陈涛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支付女方9万元离婚补偿款。二人离婚后,陈涛支付2万元便不再支付剩余款项。故方雅将陈涛诉至法院,要求陈涛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陈涛表示方雅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即使未过时效,他在向方雅提出离婚后曾向方雅转账1万元,加上离婚后支付的2万元,已支付3万元的补偿款,所以他只需向方雅支付6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涛向方雅转账1万元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补偿款,陈涛应向方雅支付7万元的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陈涛应在离婚后向方雅支付9万元补偿款,但至今未付清。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约定补偿款的支付期限,方雅可随时要求陈涛支付,陈涛主张方雅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陈涛于2017年10月2日向方雅转账支付的1万元是否为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补偿款。
法院认为,双方于2017年10月9日协议离婚,2017年10月2日双方尚未离婚,且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陈涛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方雅转账的1万元为离婚补偿款,显然与事实不符,故对陈涛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对于方雅要求陈涛向其支付补偿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方雅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离婚时未对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和逾期付款责任有明确约定,其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妇女报》7.12 贾兆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