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老王诉称,其与妻子离婚后,小王一直由前妻抚养。因前妻阻挠,自己已多年未见孩子。为此,自己曾联系小王的班主任,但班主任只说了孩子的大致情况。此后,自己先后两次要求加入班级微信群,但均被学校以小王不同意为由拒绝。老王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学校辩称,小王是初中生,学校的决定是征求小王意见后作出的,该行为并未侵犯老王的监护权。且即使老王不进入班级微信群,其也可以联系学校和班主任得知孩子的在校情况。小王的班主任也曾如实向老王告知过小王的在校表现,故认为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老王的全部诉请。那么,学校是否侵犯了老王的监护权呢?我们可以从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首先,学校的行为是否违法?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学校负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本案中,小王的班主任曾应老王的要求告知了小王的在校表现,而拒绝入群和告知具体成绩均系征求小王意见后作出。
其次,学校征求小王意见后拒绝老王入群是否存在过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情况,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这也与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确立的“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相吻合。
最后,学校拒绝老王入群并没有妨碍老王监护权的行使。老王仍可通过其他沟通方式向学校和老师了解小王的在校情况。
(《中国妇女报》6.28 蒙向东)